解读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

来源:建投华科作者:谢渝日期:2015-12-09

经过一年多的酝酿,昨天,央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意味着从国家宏观层面对互联网金融的指导意见终于是千呼万唤始出来,终结了互联网金融长期以来“无监管、无门槛、无规则”的三无状态。

在这篇近5500字的《指导意见》里,政策制定者对于从业者和消费者所关心的一些问题,比如业务定位、监管责任、业务边界等都给出了非常明确的定义和意见,可以说是没抱琵琶不遮面。虽然《指导意见》正文中使用的大多是一些框架性和原则性的措辞,但是我们仍然可以从中得出以下一些推论:

第一,对互联网金融有了全面完整的认识。《指导意见》第一条指出:“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不管是金融机构传统业务的互联网化,还是互联网企业利用新技术开展金融业务,都属于互联网金融,不再区分什么“金融互联网”与“互联网金融”,也不存在颠覆与被颠覆的问题。

第二,金融机构或将主导互联网金融发展。《指导意见》明确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 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鼓励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全文虽未明确金融机构在互联网金融中的地位,但是字里行间都将金融机构放在首位,并占绝对篇幅,透露出继续保持和发挥金融机构自身固有优势的意图。对于现有无金融背景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将逐渐成为一种趋势,行业新的整合和并购序幕将徐徐拉开。

第三,行业或将实行准牌照化管理。《指导意见》对互联网支付、P2P、股权众筹、互联网基金销售等互联网金融主要商业模式的业务内容和监管机构进行了明确,对比如:互联网支付主要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的小微支付服务,由央行负责监管;P2P平台只能是信息中介,由银监会负责监管;互联网保险除了卖保险,还应该针对互联网金融提供相应的产品,由保监会负责监管。《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还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各监管机构后续将按照《指导意见》出台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对照 “一行三会”的监管体制,结合当下“鼓励创新”与“简政放权”的管理思路,互联网金融应该不会立即实行牌照化管理。但是,为确保监管能力和担负责任的匹配,监管机构非常有可能以“备案制”或“核准制”模式进行准牌照化管理。

随着近几年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行业逐渐成熟,国家出台针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指导政策符合行业和大众预期。《指导意见》明确了互联网金融各个业态的监管部门职责,落实了责任,明确了监管边界和风险底线,意味着整个行业“无监管”的时代已经过去,也大大减少了行业面临的政策风险。同时,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意味着互联网金融将迎来更加蓬勃发展的大好环境。

(本文作者谢渝,就职于建投华科,本文发表于建投华科官方微信订阅号“JIC智慧互联”。)

分享到: